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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颁布新规 见义勇为无房人员可享住房保障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0.25 来源:海峡都市报

  见义勇为无房人员享住房保障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险、抚恤标准、住房保障以及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

  “大幅提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力度”,该负责人表示,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为保障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低于一般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福建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原先的40倍提高到100倍。因见义勇为牺牲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倍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另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政府应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县级政府应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级政府规定。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享有对加害人、责任人的追偿权。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在此类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

  对见义勇为捐赠可税前扣除

  据介绍,新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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