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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福州遇房产限购令买房不成 反被房东告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0.24 来源:海峡都市报

      房东说她各项手续都办好了,而卖房的房款却迟迟没有拿到,所以购买者和中介要支付违约金5万元;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

      邵武一男子准备在福州买一套二手房,找了房产中介,与卖家合同也签了,却因为遇到福州市的房产限购令,房子买不了。结果,房东认为该男子违约,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该男子与房产中介共同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合同。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阮女士是诉争房产的房主。她说,去年8月31日,她与邵武的叶先生和一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她将其名下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一小区的单元房出售给叶先生,房产中介公司办理诉争房屋过户及交接手续,房屋转让价格为52万元,她实收49.2万元,剩余的2.8万元用于交各项税费和房产中介公司的服务费。当天,她依约向房产中介交付了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并向叶先生交付了房产及钥匙。可是,叶先生一直未付房款,导致交易无法达成。所以,叶先生和房产中介应负违约责任。

      叶先生辩称,他不是不付购房款,而是因为福州市政府的房产限购令出台后,他是外地户口,且不符合购房的条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应当免责。

      仓山区法院认为,卖家阮女士与房产中介公司于去年10月29日签订的《承诺函》中已明确约定,阮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该公司之前手续时间拖延问题,可在49.2万元的基础上多实收5000元购房款。该约定系阮女士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且房产中介公司亦承担了相应的代价,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后来,阮女士向买家叶先生和房产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庭审中两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所以房产合同予以解除。

      最后,法院判该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房产中介公司将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还给阮女士,驳回了阮女士要求违约金的诉求。(记者 涂明 吕蕴岚 通讯员 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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