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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流产无需征得男方同意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0.17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尹明亮 孟敏

  自今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解释(三)以来,《婚姻法》新解的一些条款,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争论,在10月16日的讲座上,最高院高级法官吴晓芳做了详细的解释。

  植物人也可申请离婚

  针对以前的司法规定对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无法提出离婚的情况,在新的解释中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植物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由其代理人帮其申请离婚,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有多个亲属,所以必须先要变更监护关系,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提起离婚诉讼。二是,必须是在配偶有虐待、遗弃或严重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权益的情况下。

  房租应算夫妻共同财产

  新解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晓芳对此解释说,由于房租收入在收入过程中存在经营的因素,与夫妻双方的主观努力有一定关系,因此不能视为资产自然增值,所以房租收入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需刻意保留还贷证明

  对于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双方离婚后,房产归属产权登记一方,并向另一方支付还款补偿的规定。对于这一条有些人质疑是否平时还要保留参与还贷的证据,或者如果一方没工作是否就没有补偿的问题。吴晓芳说,其实这种担忧没有必要,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而非分别财产制,所以即使只有一方挣钱,但作为共同财产,一方还贷也就相当于另一方还贷,无需特意保留参与还贷证据。

  中止妊娠可不经男方同意

  新解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吴晓芳介绍说,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但实际上在生育过程中,女方的付出和风险都要更大。公民行使生育权时,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女方终止妊娠不经男方同意不必赔偿男方损失,这是在参考《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国情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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