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郑斯林就曾提出“以房养老”观点。今年全国两会,贺强等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以房养老”方面的提案。
“年轻时贷款买房,到60岁临近退休时把房贷还清,然后把房屋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等机构,这些机构根据房屋的估价每月支付给老人一定费用,使其晚年衣食无忧,直至终老。”这就是“以房养老”所描绘的美好图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临近,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养老模式,“以房养老”的模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房屋在承担居住功能的同时还肩负起养老的功能,人们投资房产相当于在为未来的养老做储备。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拥有了房产,是否真的能保证老有所养?
2007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曾尝试推行过“以房养老”模式,但在试点中,职能部门发现真正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很少,而成功实现“以房养老”的更是寥寥无几。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这个试点已经停止了,一些商业机构向老人们抛出的这种被称为“倒按揭式的绣球”,遭遇的是没有接“球”人的尴尬。
“看上去很美的‘以房养老’其实遭遇了六重障碍,在一些根本性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这种办法似乎难以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一些业内人士说。
案例
“以房养老”纠纷不断
年近9旬的林老太经人介绍,获知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老年公寓设施不错,便萌生了入住养老之意。2010年12月30日,她在朋友的帮助下,办妥了入住的一系列手续。今年2月1日,老年公寓还与林老太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实施“以房养老”试行办法协议书》,协议约定林老太自愿履行老年公寓“以房养老”试行办法的义务,将其现有房屋转让。房屋作价形成的价值金额,由老年公寓为林老太养老送终,不足部分由老年公寓承担,多余部分则用于养老机构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同时约定,林老太将自己所有的一套55.7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为老年公寓,价值为55万元。
通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今年3月21日,老年公寓取得了林老太房屋的产权。但老年公寓未向林老太支付房屋房款,林老太也未按约交付房屋。之后,林老太的儿子获知上述事情之后,坚持让林老太搬离了老年公寓。
林老太认为,自己已经88岁,又不识字,她说在老年公寓签署的文件原以为是养老手续,并没有人告知她是“以房养老”,她也未收到过任何房款。显然,签下的“以房养老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重大误解,且认为合同内容显失公正。据此,林老太请求法院撤销“以房养老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老年公寓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自己的名下。但是,老年公寓不同意,希望法院予以驳回。
官司打到上海闵行区法院,日前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屋交易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遂作出双方签订的《以房养老协议书》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老年公寓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林老太名下的一审判决。
无独有偶,家住上海徐汇区的訾老先生也因“以房养老”卷入了另一起官司。訾老先生今年80多岁,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出售,再租房生活,房租用所得的购房款来支付,以此改善生活,颐养天年。经过协商,老人将房子卖给了一位姓杭的先生。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曾达成口头协议,即老人在房屋出售之后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只不过每月支付租金给杭先生,允许“出售方卖房而不迁出、购买方买房而不入住”。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权利人变更为杭先生。可是不久后,杭先生将訾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搬离并交付住房。
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买卖合同既针对常规的买卖事项作出约定,又通过买卖中违约条款的约定解决了被告的居住问题,其实质是买卖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到作为出售方的訾老先生业已老迈又急需在有生之年改善自己的生活的现实状况。据此,法院判决,杭先生要求訾老先生交付涉案房屋并交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