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如何使用将有新规。不宜再作办公用房的闲置房屋,已纳入土地出让计划中的,禁止重新出租或出售。
11日,记者获悉:作为今年需要修订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之一,《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出炉。
《办法》修订后,对“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范围”作了补充,将“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原《办法》确定由市机关局对办公用房实施统一管理后,规定:“对办公用房已出租或者尚在经营的,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合同”,本意是变更主体或者视情况收回房屋统一调剂分配,但实施两年后发现,收回房屋工作难度较大。《办法》修订后,不再强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而是要求福州市机关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对租赁期满的办公用房,按照“谁出租、谁收回”的原则,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由使用单位(即出租方)负责收回房屋,对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租。
对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原《办法》规定: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拟出租或者出售的,在不影响城市总体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从实践情况看仍不够明确。《办法》修订后,强调出租出售闲置房屋应当与福州市土地出让计划相衔接,已纳入土地出让计划中的,禁止重新出租或出售;尚未纳入本市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