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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住宅小区用地禁止用于房地产开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0.11 来源:东南快报

      当前,房地产开发的触角逐渐向基层延伸,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建设用地的成本较低,受到开发商的重点关注。但实际上,以农村住宅小区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是严格禁止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国土资源厅昨日联合下发通知,鼓励建设农村住宅小区的政策导向,但严禁利用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的名义拿地搞房地产开发。

      通知指出,全省各地将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我省虽然鼓励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但对农村住宅小区用地及建设规划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需明确小区的建设规模,拟安排村民建房的户数、住宅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但是,两部门明确强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我省所有村庄都要编制建设规划,以往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编制,1999年以前编制规划的村庄要在2013年底完成规划修编和提升。今后,各地村民建房或是农村住宅小区建设,都要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已编制完成规划的村庄,若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不得审批村民建房。

      另外,9月我省出台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村民自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昨日两部门对用地审批、非法占地建住宅等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明确。利用自有宅基地改建房屋的,无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办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省里将严查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发现一座立即拆除一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

      据悉,我省将切实简化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尽量方便群众。其中,属于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但需要注意的是,手续的简化目前仅限于改建房,如果是在原宅基地新建或扩建房屋,就需要办理规划审批,并要得到县政府的用地审批许可。而且,一旦拿到用地和建设许可,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动工建设又没有申请延期的话,政府所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会自行失效,下次建房需要再申请。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但不包括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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