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近日出售了一套2500万元的别墅,没想到的是自己紧接着就成了法庭上的被告。厦门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称,其与曾先生签订了《房产销售委托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销售该套别墅,但曾先生在委托期限内将房产卖给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62.5万元。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业主卖别墅遭中介巨额索赔
原告厦门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1月,其与曾先生签订了《房产销售委托书》,约定曾先生委托其销售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黄厝云海山庄一栋别墅,委托销售金额为2500万元;被告的委托为专任委托,委托期内被告不得撤销或委托第三人;中介费为实际成交总额的2.5%;委托期限为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如被告在委托期内自售或委托第三方成交该房产,应向原告支付全额中介费。
原告表示,委托书签订后,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实施委托事项,多次在报纸上刊载出售上述房产的信息,并多次带客户看房。然而被告却于今年2月底自行将上述房产售予他人。原告认为曾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5万元,但曾先生却拒绝支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62.5万元。
名为“委托”实为“居间合同”
曾先生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次他是于2011年3月经球友介绍,将房产卖给他人,出售别墅与原告中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房产销售委托书》,虽然名为“委托书”,亦表述为“委托方”、“受托方”、“委托标的”、“委托方式”等,但从委托书约定的内容来看,系原告代被告销售别墅,提供中介服务,交易成功收取2.5%的中介费,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法院认定《房产销售委托书》系名为委托实为居间合同。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后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居间人是以促成合同成立、交易成功为前提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费),本案的《房产销售委托书》中的格式条款约定“如甲方(被告)在委托期内自售或委托第三方成交该房产,应向乙方(原告)支付全额中介费”既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亦免除了原告的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故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原告不得以该条款的约定向被告主张中介费。基于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厦门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