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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房产证加名不需缴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0.0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祁正华

  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证想加夫妻另一方姓名,要不要缴纳契税?30日,记者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获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不需缴契税。

  据了解,福州市在实行商品房限购政策后,交易中心咨询处接待了不少市民有关购房政策咨询,热点集中在军人购房、户籍、办理房屋产权加名等问题上。

  为此,交易中心于30日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非大陆居民在五城区内购房有什么要求?

  答:外籍人士在本市五城区内购买住房,应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本市工作的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出具的在该校学习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居留的证明(包含暂住证)。

  问:现役军人在五城区内购房,户籍证明有何特殊要求?

  答:现役军人在五城区内购买住房,如其提供的军人身份证明上的部队番号能体现驻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按本市户籍居民办理;如军人身份证明无法体现驻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补充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该部队驻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问:集体户如何提供户籍证明?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户属于本市户籍,购房人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只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上其个人信息页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再提供集体户口簿上的户主信息页。如个人信息页未体现户籍地的,请户籍地派出所盖章确认。

  问:多个购房人共同购房,购房人中既有本市户籍,又有非本市户籍的,能否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办理?

  答:若购房人系同一家庭(含夫妻、未成年子女)的,可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情况办理(包含要求添加配偶姓名的情况)。

  问: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购房有何特殊要求?

  答: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购房需提供在我市累计达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住房提供个体工商户缴纳1年以上所得税的证明,也是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一种,但需同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可作为购房人。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住房提供1年以上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应补充提供购房人工作单位证明,证明该单位在福州,且购房人在该单位工作。

  问:直系亲属间房屋赠与是否属于购买行为?

  答:不属于购买行为,可办理产权登记。

  问:房屋共有权人之间转让房产份额及房屋置换是否属于限购范围?

  答:不属于。

  问:夫妻离婚后,购房有何特殊要求?

  答:夫妻离婚的,在申请产权登记时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便核查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情况。

  问:房屋权证上加上夫妻另一方姓名的,是否需缴纳契税?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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