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5:“设计”善意第三人改变房屋权属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交纳了全部购房款40余万元并入住涉案房屋,但乙一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后甲诉至法院,经终审宣判,判决乙为甲办理过户手续。但在第一审判决作出的第二天,乙就找到了丙,双方约定乙以5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并于翌日网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丙名下。两年后,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乙与丙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调查发现,丙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存在四个事实明显有悖生活常理:一是作为现房购买人,不实地考察目标房屋;二是在一次性交付50万元现金的购房过程中,没有要求确定交付房屋的期限,于理不合;三是其与乙所签合同约定简单,双方自称素不相识,却仅两次见面就完成了相识、协商、签约、现金支付全部房款、办理过户手续等多项重大事宜,显属草率;四是丙在付款并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的近两年时间内,对于房屋交付问题不积极主张权利,与常理不合。且经法院提示,丙仍不到庭,放弃进一步陈述买房细节。
在此情况下,法院没有认定丙为善意第三人,最终判决甲与丙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的买卖合同无效。
■类型6:故意以权利存在瑕疵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案例:甲与乙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33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房屋,任何一方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9.9万元。签订合同时,乙尚欠银行贷款 25万余元未还,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首付款53万,但乙却未将该款项用于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而是挪作他用,致使双方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乙收到首付款后怠于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抵押的做法,属于在具备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条件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类型7: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变更产权登记并将房屋出售
案例:甲曾经与兄弟姐妹发生继承诉讼,遗产中包括涉案房屋,法院终审判决房屋归乙所有。但甲持与法院生效判决内容出入很大的另一份判决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份判决中涉及房产的一项变更为确认房屋归甲所有。取得产权证后,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丙起诉甲依据合同交付房屋,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甲涉嫌伪造法院判决书的情况。由于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