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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购房者贷不到款反成被告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9.27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涂明

  去年,房产新政出台,要求购房款首付从两成变成三成。一开发商却对购房者说,首付两成也能办下按揭贷款。当银行严格执行调控政策,贷款办不下来时,开发商却状告购房者违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购房者赔偿9.5万余元的违约金。

  近日,福清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购房者贷不到款,问题出在开发商。目前房价已上涨,开发商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对守约的购房者来说显然不公平。最后,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开发商的诉求。

开发商误导造成违约

  去年4月,庄先生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庄先生购买一单元房,总价款95.5万余元。庄先生应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30日内将该贷款办妥并全额汇入该公司指定的账户,若逾期超过30日,该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同时庄先生应按其购房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去年4月30日,该购房合同在福清市房地产交易所备案,但直至现在庄先生仍未依约将其商业贷款款项76万元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因此,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庄先生赔偿违约金9.5万余元。

  庄先生称,去年4月15日,当时他到该楼盘售楼部看房时,房产公司承诺只要支付购房总价款20%即可办理按揭贷款,当天便支付了定金5万元,预订了6号楼一单元房。4月18日,调控房地产新政策出台,初次购房且超出90平方米的应首付30%,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仍然对他说:“这项政策刚刚公布,到了地方还需要一段时间,赶在这段时间之前,赶紧把首付款20%交齐,合同签了,马上拿去备案,马上申请贷款,还来得及。”当天他便把首付款20%交清,并同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于许多家商业银行坚决执行房地产调控新政策,要求购房者应按规定支付首付款30%,导致他申请商业银行76万元的按揭贷款无法获得审批,而按30%交纳首付款超出他当时的支付能力。

  庄先生提出,开发商为了达到销售商品房的目的,明知有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的政策,仍然承诺并与购房者签订购房首付比例为20%的合同,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法官说法:解除合同对购房者不公平

  福清法院认为,房产新政策出台后,该房地产公司理应立即响应执行,但其却按原政策规定与庄先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购房者购房余款76万元无法获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而直接影响了合同的履行,责任不在庄先生,所以开发商要求庄先生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庄先生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首期购房款,其无法获得按揭贷款没有责任,而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购买该商品房。此外,在目前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的时候,房地产公司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反而会造成守约者损失、违约者获利的现象,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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