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福州市将自2012年1月1日起直接管理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等四县(市)财政体制,以加快构建福州大都市区。
日前,福州市政府印发《福州市直接管理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等四县(市)财政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以有利于拉开城市框架、加快构建福州大都市区,有利于调动市、县(市)两级积极性、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同城化”步伐为宗旨,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市直接管理四县(市)财政体制实行“基本不变、差别管理、个案调整”的原则。
《通知》指出,维持四县(市)现行财政体制基本不变,确保四县(市)既得财力,保障四县(市)财政运行平稳。但同时要实行差别管理原则,从四县(市)实际情况和财力现状出发,对统筹收入核定基数实行差别分档,即: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为一档,连江县为一档。按照财力与事权相一致的基本要求,在统筹研究的基础上,对特殊情况实行个案调整。
部分土地出让收入集中统筹使用
对四县(市)土地出让收入每年适当集中、统筹使用,福清、长乐、闽侯三县(市)定额上缴3亿元,连江县定额上缴0.8亿元。以2012年为基期,每年上缴数按当年各县(市)土地出让收入增减幅度同比例增减。
福州市财政集中的四县(市)土地出让收入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与四县(市)发展相关的城市规划、城乡供排水、供气、公交、垃圾及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一般预算收入方面,按照2002年省对市、县(市)财政体制有关规定执行。即:按照省原核定县(市)级财政收支基数和上解基数,一般预算超收部分按原定全留,市财政不予以集中。
为保障县(市)既得财力,市财政对四县(市)的一般预算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的力度不减,市财政继续实行现有对四县(市)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办法。
共享园区投资和市区转移企业的收入
福州市财政将加大投入力度,与四县(市)合力做大做强市级工业、物流等产业园区。对市级产业园区的税收收入,实行属地管征、单列核算,由出资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共享收入分成。
对市区企业搬迁到四县(市)或四县(市)间企业搬迁,兼顾迁出地既得利益和迁入地积极性,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调整相关收入分配。搬迁企业增量收入部分当年即归迁入地;基数部分按照企业前三年的税收收入平均水平核定,三年内由迁入地逐年按基数的相关比例归还迁出地,三年后全部归迁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