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搬进新居的低保户,却为每月近200元的物业费犯愁。31上午,家住仓山区城门镇的郑先生拨打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咨询低保户物业费能否减免的问题。
郑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一家原本住在城门镇的胪夏村,去年因为修路,一家4口分到一套18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每平方米的物业费是1.09元,整套房子算下来每月要交将近200元的物业管理费。”郑先生说,自己双腿残疾领着低保金,妻子也没有固定工作,2个孩子都还在上学,“听说廉租房的住户可以减免物业费,不知道低保户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政策”。
记者上网查询发现,2006年8月底开始,我市就决定对在五城区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实行物业管理费减免,减免的物业管理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每半年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将免除的物业管理费拨付至城区低保人员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政策实施以来,了解相关政策和申请减免物业费的低保户并不多。
“减免城区低保人员物业服务费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工作人员介绍,每隔半年,符合减免条件的城区低保人员可向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或由所在小区的物业企业实行代办。
据悉,低保户在申请时所要递交的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过审核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私有住房所有人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房者则须出示房屋租赁证明,申请人或代办的物业企业需到居委会填写审批表,材料经过街道居委会的初审后将由区房管局进行复审。(记者 黄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