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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拟研究“房产加名税”可行性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8.30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冯尧 李蕾

律师说法

“限购对无房产一方很不公平”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昨日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仅收取工本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共计80元。

  他表示,在收税时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名字的变更实质上不涉及所有权的变化,因此房产加名不应该征税;如果是婚前买房则属于登记方个人的财产,房产证加名就属于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征税。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这样的法规就已经存在了,但由于区分不严格,所以从未征收。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突出了婚前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征税时对两种情况加以区分。

  对于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财产,却要被限购的问题,杨晓林称,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限购,那么夫妻只能有一套房子,如果这套房子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对离婚没有财产的一方来说很不公平。

  国税总局:暂不全国推行“房产证加名税”

  近日,南京率先出台新政策“房产证加名征税”,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8月25日,国税总局称暂时未听闻总局内部在研究实施意见,南京征收“加名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内不会在全国推行房屋“加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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