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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对买房合同约定 法院判卖方返还5万定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8.26 来源:厦门商报

  买房都已付了5万元定金,可突生变数,买卖没做成。按不少人理解,最终要么一方可没收5万元,要么一方得双倍返还定金。不过,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只要返还定金就行。

  原来,双方仅确定买卖的房屋,对合同主要条款未进行约定,不应视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案由】

  收条写明是定金

  今年4月底,刘芸将位于南山美苑一套房子委托中介出售。

  5月3日,郑峰看中这套房子。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郑峰当场支付了5万元定金,刘芸则出具一份收条:“兹收到郑峰购买南山美苑某单元定金5万元。”

  当时,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过,就在5月5日,刘芸通过转账将5万元定金退还郑峰。

  【激辩】

  购房合同有否成立

  两周后,郑峰将刘芸告上法庭。

  郑峰诉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房子单价每平方米16500元,总价194万多元。除已付的定金外,待5月5日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公证时,再支付130万元。两个月左右后再付约30万元,剩下的余款则待房产的一手产权证办妥后支付。刘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刘芸辩称,郑峰支付的款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仅是购房诚意金。本案中,郑峰交付相应款项的目的仅是取得一定时间内购房谈判的资格,在此期间,只要被告不将房屋卖与他人,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即使这笔钱属于定金,但在本案中,双方仅对买卖房屋达成初步意向,对房屋的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等均未达成合意。也就是说,由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购房合同没有订立。

  【判决】

  此定金非彼定金

  湖里区法院认为,刘芸出具的收条仅对房屋的位置作出约定,应认定为认购书,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的定金应理解为立约定金,即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法院认为,现在双方对房屋的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等均未达成合意,也就是双方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刘芸已及时将定金返还,郑峰还主张双倍支付定金以及承担相应律师费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驳回郑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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