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资质管理规定重修 资质认定条件拟大幅提高
开发商囤地可吊销资质
实施时间超过10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即将重修。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该规定重修的征求意见稿,拟将各级房企资质认定条件大幅提高。其中,一级资质认定条件中,注册资本由“不低于5000万元”提高至“以货币形式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此外,所有房企如果存在囤地、捂盘、哄抬房价等行为可被吊销资质。
变化1
囤地捂盘或将出局
与现行规定有所不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即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首先应当满足四条基本条件: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近3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征求意见稿所指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房企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有权限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2
资质认定更加严苛
现行规定中,对一级、二级、三级的资质条件中,规定了注册资本分别为不低于5000万元、2000万元和800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条件进行了大幅提高。其中明确规定注册资本需要“以货币形式实缴”,而数额分别提升至不低于2亿元、1亿元和5000万元。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各级房企资质从事房地产项目的时间、累计竣工面积、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都有了新的规定。比如,现行规定中对一级资质的条件规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而征求意见稿将此条件调整为“开发过3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而且,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面积也由现行“30万平方米以上”提高至“60万平方米以上”,并进一步增加规定要求一级资质房企“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