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适用的市场中介组织,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组织。
信用:上网可查中介信用信息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网站,并与其他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以及设区市的信用网站实现互联,公开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省级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将采集的本行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输入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网站。这就意味着,今后找中介,可以先上网查询该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
此外,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要订立中介服务合同,而且中介组织要对提供的中介服务建立执业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妥善保存。违反该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奖惩:失信中介将有多类限制
市场中介组织是否守信,不是中介自己说了算,而是由主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信息,定期对市场中介组织的信用进行评价,认定其信用等级。失信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信用除了会产生具体的效益外,主管部门还将根据信用情况,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惩戒等。
一般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一年内不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等;而严重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上述限定的时间则提高到三年。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三年内不得委托严重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从事中介业务。
建议:三种方式提意见
即日起至8月18日,大家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参与提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http://www.fjfzb.gov.cn),在网页右上角的“法制建议”一栏,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