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姐在福州已工作多年,2009年11月,她通过中介看中郑某位于仓山的一套房子,交易价格为36万余元。合同约定,郑某收到购房款6个月内将户口迁出。为了保证能顺利落户,苏小姐特意在附属条款中约定,预留5000元户口保证金放在中介,待郑某将户口迁出后,这笔钱由中介付给郑某。
事后,苏小姐交清购房款。但是,郑某没有将户口迁出,还拿着虚假迁户材料,从中介那里骗走保证金。协商无果后,苏小姐将郑某告上法院,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此外,记者接到多起类似投诉,均是原房主不肯迁出户口,导致新房主无法落户的事情。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办呢?
昨日,记者查询了福州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在该网站“户口办理”条款下,记者看到“购房入户”相关规定:二手房原产权人户口仍在原地址未搬出的,经动员无效的情况下,将原户中人员户口迁入街、乡(镇)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后,新产权人可按购房落户条件迁入户口。
一位户政民警表示,遇到原房主不肯迁出户口的,当事人可到派出所请求帮助。民警有义务找原房主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将原房主的户口迁到集体户,当事人可按购房落户条件迁入户口。
“我们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该户政民警说,民警可以在原房主办二代证,或者开户籍证明时多做做其思想工作。
此外,一位中介人士表示,买房前可到派出所查询该房的户口情况,待该房户口清空了再买,可以避免户口迁移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