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启用,已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机构,必须统一使用该合同文本,原来各中介机构自行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被停止使用。与以往相比,新版文本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首次明确了买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贷款,并将贷款支付给卖方。
据了解,以往二手房买卖合同,往往只有卖方和买方的签字,许多中介在代理时也使用各自印制的合同,而这些合同中往往含有许多倾向性条款,侵害买方或卖方合法权益。一些非法中介也“鱼目混珠”,引发纠纷难以及时处理。因此,新版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使用,进一步明确了卖方、买方、经纪机构的权、责、利,有效保护二手房交易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新版二手房买卖合同,首次明确了甲、乙双方支付佣金的时间为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时,即办完产权过户手续的当日支付;并首次明确了甲、乙、丙三方在违约的情况下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赔偿事宜。根据规定,经纪机构在使用该合同时,需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协理签名,且所签订的合同与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