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物价局与莆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中介服务收费,保护房地产交易与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自7月中旬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规定的基准价格,即合同成交价的2.5%(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实行上浮,下浮不限。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经纪法人企业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具体办理收费证事项按照《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此外,加大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机构是否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