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994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50至54条亦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的处理方法。
“1998年签订的金桃园[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大厦(T202-0205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深地合字[1998]3046号)为当时深圳市通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版本,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的,其中第十四条约定了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的处理方法,包括可申请续期继续使用该土地,该条款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规划国土委表示。
但是,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深圳规划国土委强调,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桃园大厦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依据《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届时请金桃园大厦的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