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精神病患者与房屋中介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写下欠条承诺给付中介费,然而事后其妻子(监护人)却以“丈夫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合同无效”及“中介存在欺诈”等理由,拒绝支付中介费。日前,房屋中介将该患者告上法庭,西青法院审理认定,由于合同签订时监护人始终在场,故应视为对合同的认可,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被告方应如数支付中介费。
原告某房屋中介2010年7月居间介绍卖家梁某和买主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买主黄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其妻子为监护人。黄某和妻子将50000元定金交于梁某后,黄某向中介写下了欠条,承诺过一段时间再交。但几个月过去了,始终没能交上,之后,中介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中介服务费2.5万元。
法院庭审中,黄某的妻子作为代理人辩称,黄某是精神病患者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其所签订的合同及欠条应属无效,同时,中介在介绍出让房屋时采用了欺骗和造假手段,她因怕刺激丈夫病情而没有立刻阻止合同的签订,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签订合同及书写欠条时,黄某的妻子均在场,黄妻称中介有欺骗及造假手段,但没有提供证据。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居间人向房屋出让人梁某和被告黄某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协议的媒介服务,按协议规定,被告应支付中介费。被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其监护人始终在场,故应视为对合同的认可。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5万元,其法定监护人(妻子)承担给付的连带责任。(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