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二手房动态 > 正文

房子转交给新租客 房东拒退已交租金19000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7.01 来源:海峡都市报

  福州的杨女士去年在福州一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并称在房东的同意下,将房子转租给自己找的新租客,然而没想到房东和对方签了合约后,房东却以多种理由不还剩余房租,还被索取违约金。

  杨女士说,自己去年8月份通过中介在位于福州八一七路的红霞新城租了一套房子,当时签订协议的租金是每月4500元。去年11月份,杨女士向房东提出要再租一年,双方约定月租金为4000元,自己付了房东一年的租金和三个月的押金,租期到期为今年11月,双方当时签订了一份收据。

  杨女士称今年6月份,自己想把房子转租,得到房东同意后,按照房东要求,以月租金5000元给房东找了一位新租客。

  杨女士称,房东随后和新租客签订了合同,自己随后在6月中旬搬出房子,然而自己剩余的几个月房租约19000元,多次联系房东,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

  房东杨先生接受采访时说,自己并没有允许杨女士转租,她搬出房子是违约行为,按照合同,对方要给自己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还要按照之前4500元的月租计算杨女士的违约金和前几个月的租金,而不是4000元。

  杨先生强调,杨女士已经拿回三个月的押金,自己现在要扣除杨女士违约金以及翻新地板一半的费用,约一千多元,还有一些家电的维修费。而这样算下来,杨女士剩余的房租也就所剩无几了。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本案中“新的租客与房东签了合同”可以充分表明,房东同意杨女士将其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新的租客,因此,房东杨先生关于杨女士是擅自进行“转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女士并没有违约行为,因此,杨女士自2010年11月到搬出房屋之前的租金应当按照每月4000元计算;其可拒绝支付数额为“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海西房产网官方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关注“海西房产网”,获取楼市新闻资讯。
地产要闻,一手掌握!更多关注@海西房产网官方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3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