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杨女士去年在福州一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并称在房东的同意下,将房子转租给自己找的新租客,然而没想到房东和对方签了合约后,房东却以多种理由不还剩余房租,还被索取违约金。
杨女士说,自己去年8月份通过中介在位于福州八一七路的红霞新城租了一套房子,当时签订协议的租金是每月4500元。去年11月份,杨女士向房东提出要再租一年,双方约定月租金为4000元,自己付了房东一年的租金和三个月的押金,租期到期为今年11月,双方当时签订了一份收据。
杨女士称今年6月份,自己想把房子转租,得到房东同意后,按照房东要求,以月租金5000元给房东找了一位新租客。
杨女士称,房东随后和新租客签订了合同,自己随后在6月中旬搬出房子,然而自己剩余的几个月房租约19000元,多次联系房东,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
房东杨先生接受采访时说,自己并没有允许杨女士转租,她搬出房子是违约行为,按照合同,对方要给自己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还要按照之前4500元的月租计算杨女士的违约金和前几个月的租金,而不是4000元。
杨先生强调,杨女士已经拿回三个月的押金,自己现在要扣除杨女士违约金以及翻新地板一半的费用,约一千多元,还有一些家电的维修费。而这样算下来,杨女士剩余的房租也就所剩无几了。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本案中“新的租客与房东签了合同”可以充分表明,房东同意杨女士将其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新的租客,因此,房东杨先生关于杨女士是擅自进行“转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女士并没有违约行为,因此,杨女士自2010年11月到搬出房屋之前的租金应当按照每月4000元计算;其可拒绝支付数额为“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