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城厢区检察院成功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进行了调解,使得长达5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06年,吴新(化名)与陈健(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陈健将其位于城厢区下黄村的旧屋以2万元转让给吴新。今后,旧屋拆迁安排换置的新房所有权证书均归吴新所有,订金5000 ,元违约按5万元赔偿。事后,陈健收取了对方2000元订金。一年过后,莆田房价大涨时,陈健和父亲又以26万多元的价格将其安置房出售给另一当事人徐某。2008年,吴新因得不到安置房,遂将陈健父子告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2000元及赔偿购买安装铁门款2000元。该案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吴新仍不服,遂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双方当事人起初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十分尖锐。针对这一情况,办案人员反复研究调解方案,并从法律、事实、利害关系等多个角度对双方析理说法,进行多轮合情合理合法的劝导。最后,双方各自退让一步,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法院二审判决,由陈健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2000元,同时付给吴新人民币6000元(其中补偿购买安装铁门款1000元),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