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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标准拟定按市场价60%—80%确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16 来源:海峡都市报

  租金标准可调整一般每年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某幢、项目或区域的房屋建筑面积租金单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每套(间)的房屋租金应按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房屋的楼层、朝向、设施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签订合同时公布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不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 气、电、 有线电视、通信、卫生和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

  租金收入缴纳国库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对于超出政府定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未按规定如实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情况的,发布虚假市场租金信息的,住房租金外违规收取费用的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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