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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二手房多项调控规定即将“落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10 来源:东南快报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在两个及以上经纪机构同时从事经纪活动;
  
  (二)在经纪活动中赚取差价,额外索取报酬或利益;
  
  (三)与一方委托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向服务对象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
  
  (五)超越委托权限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六)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隐瞒、泄露、非法占有或不当占有原服务机构拥有的商业信息;
  
  (八)采取欺诈、胁迫、贬损他人声誉、骚扰等非法或不当手段,干扰他人业务,谋取个人利益;
  
  (九)采取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
  
  (十)将《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工作牌》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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