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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多项调控规定即将在闽“落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6.10 来源:东南快报

   省房协估经委召开第二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房地产经纪人从业守则(试行)》,宣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将进一步在福建落地实施

  6月3日,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协估经委”) 第二届三次理事会,在福州闽江饭店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房地产经纪人从业守则(试行)》(以下简称“《守则》”),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尧等相关领导到会讲话。

  省房协估经委常务副秘书长林菁告诉记者,作为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及《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守则》是为规范福建省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各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据了解,《守则》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在门店悬挂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中介工作人员也必须持“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工作牌”方可上岗。业内人士认为,这预示着福建将在今年起,严抓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并效仿国内发达地区建立有效的数据库,大大提高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违规成本,从而降低因中介机构或经纪人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守则》以中央部委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为基础,结合福建本地实际,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的多项权利、义务及责任。”林菁表示,这意味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在福建得到进一步有效执行。本报记者 魏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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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经纪人从业守则(试行)》部分条文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明示下列事项: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三)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会员证书;

  (四)所聘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上岗牌编号等;

  (五)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

  (六)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方式及交易风险提示;

  (七)使用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文本;

  (八)机构投诉电话及投诉渠道;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在两个及以上经纪机构同时从事经纪活动;

  (二)在经纪活动中赚取差价,额外索取报酬或利益;

  (三)与一方委托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向服务对象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

  (五)超越委托权限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六)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隐瞒、泄露、非法占有或不当占有原服务机构拥有的商业信息;

  (八)采取欺诈、胁迫、暴力、贬损他人声誉、骚扰等非法或不当手段,干扰他人业务,谋取个人利益;

  (九)采取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

  (十)将《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工作牌》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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