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3 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解读】 陈志认为,过去,在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体现的主要是房屋的价值。但这其中,土地的价值也很大。而新的条例中,对于土地的价值有了更多的体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 北京情况
北京拆迁补偿已参照市场价
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正在制订具体的征收指导意见,将在近期出台。
据了解,目前北京房屋征收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经和国家的新要求一致。
2009年,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并在当年4月的西城区西长安街拆迁中,首次试点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基础价格定为3.07万/建筑平米。
拆迁补偿大事记
1991年1月
拆迁服从城建需要
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