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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引二手房买卖纠纷 卖家要补差价否则不过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31 来源:武汉晚报

        核心提示:低价买了二手房后,但近几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居住徐东的王女士反而陡增苦恼。前日,王女士致电本报“周二之约”栏目咨询:如今房价涨了,卖主当初卖给我的房子还能反悔再加价吗?我怎样维权办理过户手续?

        低价买了二手房后,但近几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居住徐东的王女士反而陡增苦恼。前日,王女士致电本报“周二之约”栏目咨询:如今房价涨了,卖主当初卖给我的房子还能反悔再加价吗?我怎样维权办理过户手续?

  2005年,王女士在武昌徐东花30多万购买了一套70多平米的二手房,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前段时间,王女士找到卖主,要求补办过户手续,但是卖方以房价涨高为由,要求王女士加钱才肯办理手续,不然就不过户。这让王女士很是苦恼。

  江夏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黄建国解答:这样的同类案例有不少。协议签订后,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卖方不能反悔加价。由于王女士当初签订合同后,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如今发生争议。如双方不能协调解决,王女士可以打官司,法院会依法判决,一般情况下会支持原告的请求。如被告不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王女士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被告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手续;如在规定时间仍未办理,法院会向房管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由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热线问答

  黄女士:我是刑事诈骗案的受害方,提起公诉后,至今半年未得到回复,被骗的钱也迟迟未归还,我是不是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法官: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一般是因平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因此,这个诈骗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您被骗的财产损失,应由公安机关追赃处理。

  赵女士:今年1月25日,我老公将家里的钱款卷走了。虽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这些年我一直忍气吞声,还被患有精神病的小姑子泼硫酸弄瞎了一只眼睛。当年结婚后,我们共同购买了房子,但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我担心他会将房子卖掉,这样一来,我就没有了生活来源,并且还有一女儿在念书。我应该如何做才能防止他这种行为?

  法官: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你们婚后购买的房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丈夫擅自卖房、转移房屋所有权,你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在诉讼过程中,你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以确保财产权利不受损害。对于你遭受到其妹妹人身损害的问题,应按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起诉处理。

  陈先生:我是鄂州人,在汉阳两年多了。今年,有个朋友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向我借钱,并打了欠条。现在我的朋友电话换了,一个多星期联系不上。请问,如果我要提起诉讼,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在欠条中协议的利息部分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官:一个星期联系不上可能是暂时的,你应该通过一些途径找到你的朋友,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一般起诉需要准备两份起诉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还有诉讼请求,并带欠条复印件和你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到法院起诉;因为你和你朋友在汉阳都有一年以上的居住时间,你可以到汉阳法院进行起诉;你们借贷关系中的利息约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是有效的,法院审理时一般会考虑予以支持。如果对方在约定时间内仍未归还,那么你可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郭女士:我的表姐与老公是按照乡下习俗办的酒席,一直没领结婚证。2008年,我姐夫外出后没有音讯。现在我表姐想要离婚,请问我表姐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吗?并且他们在2000年购买的房子归谁所有?

  法官:虽然你表姐和表姐夫未办理结婚证,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亲属都是认可他们夫妻关系的,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法律上是把这种关系视为事实婚姻对待的。如果你表姐要提起离婚,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办理,因为你姐夫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起诉离婚前应到你姐夫所在地的居委会和派出所开具下落不明的证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等。在婚后购得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处理。

  伍女士:我的老公在与前妻协议离婚时未分割财产,现因财产分割纠纷被对方的亲属打伤,请问法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保护自己?

  法官:你们可以报警,也可以将人身受伤的相关事实证据收集齐全后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赵女士:我因借款案在一审法院审理,因我未出席当日的庭审,律师就帮我签收了判决书,但我对结果不服,提出再审,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请问,我应该到哪里申诉?

  法官: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刘先生:请问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谎报其相关信息,法院是否有义务查清被执行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又将怎样处理?

  法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查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如果法律文书中未注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致使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身份有疑问,申请人可请求法院调查,执行法院应到公安部门查实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不同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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