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一小区的业主因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在庭审中,该业主表示,交房时,自家阳台的门坏了,但物业公司迟迟不进行维修,为抗议,他才拒交物业费。仓山法院认为,业主欠费的理由并不成立,判决业主偿付物业费,并缴纳违约金。
据了解,这场官司的原告方是福州兰庭物业管理公司。2006年7月18日,该公司进入福和御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7年12月底,业主刘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同时入住该小区。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刘先生也交了部分物业费。但是从2008年7月1日起,刘先生就开始拖欠物业费,该公司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不予理睬。
刘先生辩解说,他不交物业费是因为交房之日,他就发现阳台门有损坏,但物业公司一直不加以维修。
仓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阳台推门维修属开发商责任,业主以阳台推门损坏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不支持。该院最终判决刘先生将拖欠的1800余元物业费、 多元违约金200支付给物业公司。如果没有按期付款,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了解,物业公司起诉不交费业主的官司在福州很常见,有不少欠费业主是因不满物业服务才欠费的。对此,有法律人士指出,以“物业服务的瑕疵、个人对物业服务的不满”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通常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