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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布置保障房用地管理 公租房控制在60平以内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24 来源:东南网

  □企业不得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房

  □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行为

  东南网-福建日报5月24日讯(本网记者 吴洪) 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日前,省国土资源厅部署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工作,要求各地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力度,实施多种供地方式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速度等,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据悉,今后,我省将优先安排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控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严禁擅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租房。企业不得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房,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房的,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经城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用地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办土地审批手续;已查清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一律停建停售,依法依规分类调查处理。

  同时,各地可采取划拨、出价、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可采用政府以土地使用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建公租房。对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经市县政府批准,可按节约集约、统筹规划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公租房,用于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租赁。

  此外,各地还应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批准的方案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等经营性用房,经营所得按规定收支,用于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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