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不少小区一楼都有个楼梯间(楼梯与地面形成的一个小空间),面积很小。对这个弹丸之地,没多少人关心过其产权问题。不过,福州一小区的业主为了要回这个弹丸之地,他们联合与开发商交涉,交涉不成,16户业主一起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原告是16名业主,住在福州仓山区福圆苑同一栋楼里。他们说,他们居住的福圆苑的楼房是2003年9月交房的,其楼梯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产权,但开发商仓山某建设发展总公司至今未将楼梯间交付给业主使用。2009年11月房产证办理后,开发商仍将该楼梯间私自出租给他人使用,大家不知具体使用人为何人。
2010年5月6日,这些业主曾向“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反映,要求开发商返还楼梯间,开发商作出回复:“因我司与福圆苑某号楼施工单位之间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施工单位占用了诉求件提到的楼梯间,至今未交付给我司。针对此事,我司已正式发函给施工单位,但未得到答复。我司将继续督促施工单位交出该楼梯间以交还业主使用。”
上述业主提出,他们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商将楼梯间私自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向他们支付使用费(按被占用的8个月算)。归还被长期占用的楼梯间(面积约5平方米)给业主。
开发商辩称, 们于他2003年9月完成 屋的交房付义务,且房 已由这些屋业主实际接收使用并办妥相关登记手续。楼梯间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已在交付房屋时 并交付给业一主。现在这楼梯间由福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占用,与他们无关,他们没出租过楼梯间。
仓山区法院的法官认为,讼争楼梯间因建筑结构自然形成,不具有独立产权,是从属于楼房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开发商向业主们交付楼房时该楼梯间已作为建筑物的结构部分一并交付。另外,业主们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占用楼梯间并出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