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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用地不发土地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23 来源:东南早报

对于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用地能不能领取土地证呢?省国土部门明确说不。昨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对于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用地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办土地审批手续。

据介绍,我省明确要求,严格控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值得关注的是全省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行为,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在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方面,我省规定,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内部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此外,已查清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应一律停建停售,依法依规分类调查处理。

名词解释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得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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