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苏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小区靠马路边的一套房屋。入住后,发现临近房屋有一座几年前就建好的立交桥,其噪声超过标准,于是苏某以开发商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诉请解除购房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开发商不构成违约。该套房子附近的交通干线已经客观存在,开发商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告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其次、虽然开发商没有构成违约,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开发商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开发商将住宅楼建在已通车的立交桥旁,就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噪音对居民的影响。因此,判决被告开发商在2个月内为住户安装双层隔音窗,将室内噪音降到白天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并一次性赔偿原告苏某3000元,同时从入住起到隔音窗安装完毕,每月获得60元的噪声污染损失费。
【评析】近年来,住宅噪音污染纠纷频频发生。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982年颁布)第3、4条规定,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噪声最高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本案噪声超过标准,也即噪声污染实质影响原告的生活起居。那么,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在立交桥路旁开发修建住宅楼,是否存在违约呢?本案中,讼争房屋所在的楼盘开发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并经验收合格,并没有存在违法情形。在购房时,居民也对周边噪声环境有充分了解。据此,噪音污染并非由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所致。原告苏某诉请的因噪声污染而导致居住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
虽然开发商不违约,但从利益比较角度,其实现的是经营利益,而购房人是为追求居住利益,前者经济地位较后者亦为优越,在购房人同样不是因其自身原因受到超标噪声侵扰的情况下,从民法公平原则出发,本案由开发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为必要。值得一提的是,属商品房质量瑕疵的噪声污染,是根本违约,还是可补就的局部瑕疵,其利益衡量标准和角度应由审理法官结合个案处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张志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