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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不登记房客信息有了“被拘第一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5.11 来源:福州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警方日前开出“罚单”,对不落实治安责任的房屋管理人钟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钟某也因此成为我市首名因未及时登记房客信息而被行政拘留的出租房屋责任人。警方提醒,房东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登记房客信息,市民如果发现出租户没有及时登记,可拨打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电话(87840457)举报。

  4月15日,福清市公安局宏路派出所社区民警通过走访群众获得一条线索。群众反映,位于宏路街道宏路村西环南路50号某出租房内出入人员复杂,形迹可疑,可能是传销窝点。

  当晚,宏路派出所组织民警对该出租房进行检查,发现17岁的成都女子吴某于4月6日被人骗到宏路,并在宏路、石竹多处出租房内被传销人员非法拘禁。4月13日,吴某被犯罪嫌疑人带至宏路街道宏路村西环南路一出租房内,继续非法拘禁至被民警解救。与此同时,民警在这一出租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黎某、王某等6人。

  民警经调查发现,该出租房已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状。该出租房系钟某4月4日出租给王某、荣某等人。4月13日,黎某等人从外地的一个传销窝点将受害者吴某转移到出租房内,钟某未及时对出租房进行人员登记并办理暂住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动向。

  警方提醒,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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