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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租房未见房先收“中介费”工商维权才知是陷阱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4.29 来源:兰州日报

  还没见到房子,中介公司便要强行收取中介费,交了中介费,租房人张女士只拿到了一个所谓“房东”的电话,联系“房东”却被告知房屋暂时不租。急于住房的张女士突然意识到自己掉进了租房中介的陷阱。150元中介费不再退还的答复,让张女士确信自己真的是上了当。气愤之余,张女士将此事及时投诉至皋兰路工商所,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让“骗子”中介受到处罚。

  近日,急需租房的张女士,通过电话联系上了一家位于皋兰路的房屋中介公司,该公司称,他们是先收取150元的费用后,再提供服务。张女士在查看了该房屋中介公司的相关证件后,支付给对方150元中介费,双方签订了房屋中介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该房屋中介向张女士推荐房屋,提供相关服务。几天后,该房屋中介公司称在城关区南昌路附近有一套房屋要出租,但给张女士提供了租房人王某的电话让张女士自己联系。拿到电话号码的张女士虽然觉得有些不对,但还是在当天晚上与王某联系,但王某却称自己的房子不出租。急于住房的张女士突然意识到自己掉进了房屋中介的陷阱。150元中介费不再退还的答复,让张女士确信自己真的是上了当。气愤之余,张女士将此事及时投诉至皋兰路工商所,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让“骗子”中介受到处罚。

  皋兰路工商所张副所长说,中介公司先行收走“中介费 ”行为多是“陷阱”,目的不是帮租房人找房子,就是为了骗取中介费。中介公司先收费后服务属于霸王条款。很多房屋中介公司与租房人即消费者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房屋中介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租房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所有的合同都应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房屋中介公司不能将自己的责任规避至最小,将租房人的责任无限扩大,同时,房屋中介公司应先提供服务,在双方服务达成后,再收取相关的中介费用。如果出现先收费后服务,结果服务没有达成的情况,房屋中介公司也应该退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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