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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放宽保障房申请门槛 年收入3.5万元以下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4.29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11年度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已经调整,自5月1日起,新的申请条件开始执行。昨日,记者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11年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的公告》上获悉,在去年申请条件放宽的基础上,此次申请条件再度放宽。

  根据公告,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据介绍,去年的申请条件中,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

  而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户籍条件限制,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相应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家庭年收入从此前的3.8万元调至4.5万元以下。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原来的14平方米以下,上调到15平方米以下。

  此外,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户籍条件限制。

  7种情况不得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本人或配偶已申请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温馨提醒

  在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申报。

  市民可拨打咨询、举报电话咨询了解,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87550106、87551512;鼓楼区房地产管理局:87525521;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83296354;仓山区房地产管理局:83446243;晋安区房地产管理局:87487583;马尾区建设局房管所:8398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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