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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楼市监管新规 经适房使用权不能继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4.2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徐健

  对经适房申请热情影响不大

  一位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意见》对经适房申请热情几乎不存在影响,但《意见》中的部分规定可能会让一些期望在经适房方面“捞油水”的人士打“退堂鼓”。“但上海经适房的规定和审核本来就很严格,这种情况并不多。”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下称《办法》)相关规定,取得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转让经适房,但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若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产权人方可向他人转让该经适房。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回购还是转让,产权人都只能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上海方面现在更愿意把经适房叫‘共有产权房’。”该分析人士指出,《办法》中的“有限产权”,简单解释就是共有产权——上海的经适房相当于一个“股份公司”,“股东”交钱买多少股份,就享有多少未来房子升值的权益。子女作为父母的遗产继承人,只能享受属于私人部分“股份”体现在现金上的价值。

  因此,该人士认为资金充裕的人士更愿意选择购买商品房。“买经济适用房,升值之后权益不完全都是你的。”

  另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介绍,上海有13个区于3月底前启动了首批经适房申请受理工作。截至4月中旬,13个区已正式受理申请家庭18955户,完成户籍核查14774户、住房核查739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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