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已明确福州五城区范围内未结清住房贷款的个人认定为已有住房。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日前发出《有关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问题相关操作的意见通知》。通知中再次明确,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关于二套房的认定也作了规定: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面积情况等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福州五城区范围内未结清住房贷款的认定为已有住房。
关于购房家庭申请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及贷款首付比例,以组合贷款受理银行执行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