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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欲当“二房东”“包租”不应收佣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4.25 来源:新民晚报

        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向客户“包租”房屋后,当起“二房东”转租房屋赚取租金差价,并且向出租人讨要佣金,遭拒绝后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包租”后再转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公司讨要佣金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包租”后转租
   
        2009年7月,某房屋中介公司与顾先生签订一份为期1年的房屋“包租”合同。双方约定,顾先生以月租金9000元将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同意中介公司将房屋转租他人并收取租金,转租租金不足9000元的,中介公司予以补足,超出9000元的,作为顾先生支付中介公司的相关管理、咨询及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向顾先生支付了1.8万元,并在付款清单中列明:当月租金9000元,押金1.8万元,合计2.7万元;第一个月租金作为佣金9000元直接扣除,实际支付金额1.8万元。之后,中介公司按月向顾先生支付租金。
   
        佣金不存在
   
        2009年12月,顾先生将此房屋出售给他人,同时转让了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及9000元押金。去年7月,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新业主向中介公司退还9000元押金。中介公司认为当初约定的押金为1.8万元,遂于同年12月将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押金9000元。顾先生辩称,中介公司的利益空间在于收取租金差价,而不是收取佣金,双方没有约定押金为1.8万元,因此不同意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包租”协议,被告并未委托原告对外出租,而是允许原告转租。在原告与他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中,原告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非居间人,因此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同时,“包租”协议中未对押金数额作出约定,原告在付款清单中列明押金为2个月租金,只是原告单方面的意思,被告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原告实际支付的1.8万元为9000元押金和1个月租金,得到被告确认,因此,应当认为双方确认的押金为1个月租金。现原告已从案外人处收回押金,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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