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层数一般不超三层,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镇、 村庄乡、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房及其管理。
建房7大条件
《办法》还提出,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损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的,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
属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原有宅基地因工程建设、城市发展等被征收、征用需要易地新建的;
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房竣工三个月内 原宅应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