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卖二手房要提供“房屋状况说明书”。同时,房屋中介必须先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或出租的经纪服务合同才可以开展业务。
房屋中介先签合同后“上岗”
《办法》施行后,中介公司必须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或出租的经纪服务合同才可以开展业务,出售房屋的来源将得到保障。
而此前中介公司接受业主的房源委托并不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会出现多家公司同时出售一套房源的情况,也会造成中介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房源信息,造成房源的同质化。业主与经纪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不仅可以保护业主的私人信息,而且可以避免中介公司通过虚假房源吸引消费者,抢占客源,能大大改变房地产经纪行业现存的恶性竞争状况。
租售房需提交“房屋状况说明书”
《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这意味着,今后,“房屋状况说明书”将成为出租或者出售房屋必须具备的信息,购房者或者租房人在挑房时可以更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