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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条例修改重启 支持保障房建设将合法化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4.0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贾海峰 纪睿坤

  《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又将重启。

  本报记者获悉,从3月开始,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多部门组成调研组,就《条例》的实施和修订深入湖北、湖南等多个省份开展调研。

  国家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陈怡芳在一次调研座谈会上表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多年未修订,存在诸多弊端。此次调研,主要是为了充分征求社会和地方政府的建议,为条例的下一步修订提供参考依据。

  记者致电湖北住建厅了解到,调研组的调研重点主要在于公积金制度的运作机制,以及资金使用效率和监管问题等各个方面。

  此外,“公积金与保障房关系”也是此次调研的一个重点。此前,关于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是否合法的问题一直争议很多,而《条例》修改则可能将其“合法化”。

  多路调研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早在2月底的时候,湖北省住建厅就接到了来自住建部的通知,要求其给下属地级市住建部门下发通知,先行将调研提纲发给地级市,让地级市准备好材料,以备调研组前来。

  在3月中旬开始的调研活动当中,分别由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的副司级干部带队的调研组,则分别选取了宁夏、陕西、湖北、湖南等省份,每个省份选取2个城市作为现场调研点。

  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向记者表示,上述调研主要是为了《条例》修订,修订的关键就是找问题,听意见。而中西部地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问题相对突出。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研问题分为: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两部分进行。

  以调研组在湖北省调研所提出的调研提纲为例,其调研问题主要集中在制度定位等方面上。

  例如,调研组提出了:制度定位和目标与当前形势存在哪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应如何进行调整;如何界定住房公积金制度与住房保障的关系;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是否需要调整,应如何调整等问题。

  上述湖北省住建厅人士表示,省里对此次公积金管理问题调研也高度重视,调研组提到的这些制度层面的问题,反映出此次调研背后是对公积金制度有比较大的改革决心。

  对此,一位接近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士表示,建立利益激励机制促进公积金归集和缴纳工作,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必要的执法权等,这些都是目前公积金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基层公积金管理机构向调研组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内容。

  保障房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问题,是此次调研的一个重点。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尹中立介绍说,住房公积金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决定了其可以投入至保障房的建设中,但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缴纳,是个人财产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划拨至保障房是对公积金缴纳个人合法利益的践踏。

  而上述湖北省住建厅人士则表示,利用住房公积金投入至保障房意义重大。

  从当前公积金的利用现状来看,现行的公积金主要为高收入者受益,低收入者缴纳的公积金数量较少,而且公积金贷款受限,在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公积金不可能单方面的提高与房价相匹配,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就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来解决,但是,保障房的资金较为匮乏,而大量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就刚好填补了这一空缺。

  北京中原地产分析师张大伟指出,由于房价上涨,目前大部分一线城市商品房贷款都要100万元以上,而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上限是80万元,因此在2010年很多城市出现了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规模大幅度下降的问题,上海甚至出现了50%的降幅。

  在此情况下,公积金投资理财产品等渠道均已被严格控制,仅能投资国债等少数理财产品。如果不想办法让公积金有新的投资渠道,公积金使用率就会下降,闲置率也会上升。

  一方面保障房建设的资金不足,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所需资金高达1.3万亿。另一方面,全国公积金的利用率不足,沉淀较为严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截止到2008年末,全国公积金资金沉淀3193亿。

  对此,2010年8月份,住建部、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北京、天津等28个城市被列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的试点城市,可以尝试利用公积金贷款建设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记者了解到,上述通知拓宽了公积金资金和保障房结合面,从此前规定的公积金资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廉租房建设,扩大到闲置的公积金可直接利用到保障房安居工程的整体建设中。

  不过,对于公积金连结保障房的建设的合法化问题,一直饱受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何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最高法规,《条例》的第二条以及第五条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其贷款的对象不是住房公积金缴纳者,而且建好后,其享受者也不都是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者,根据其用途已经明显违反上位法。

  另外,尹中立表示,住房公积金投入至保障房,一旦放开在全国推行,在相关法律法规欠缺、规章制度、监督权力归属不足的情况下,假如巨额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出现安全问题,出现呆账、坏账,将直接损害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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