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昨日刊文,对地方政府是如何制定房价调控目标的问题进行剖析。
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被脱钩”
文章指出,北京市公布了房价“稳中有降”的目标,首次在调控目标中提及“降”字。这无疑给未公布调控目标的城市施加了压力。记者了解到,多个城市在最后时刻修改了此前确定的“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超过去年涨幅”等一系列目标,而且多采取“避实就虚”的办法,将“不超过去年涨幅”的条文删去。
“既然北京没有提出具体的数据指标,我们也就改变了此前的方案,不提具体指标。”一位参与调控目标制定的某市官员告诉记者。
细看各地的目标,大多数直接与去年或今年预测的GDP涨幅、人均收入涨幅、房价涨幅等指标挂钩,因为这些指标都将上涨,房价的调控目标自然也就成了涨价目标。
此前“国八条”提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在很多城市看来,这成了与GDP、人均收入涨幅等指标挂钩的依据,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因为没有相应的指标,所以无法“挂钩”。
“为了制定调控目标,市里开了许多次会议,参与的部门也很多。但实际上,调控目标最终确定,并没有严谨的科学决策的过程。”上述城市房管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开会讨论的内容,无非是在一堆指标中,确定房价涨幅到底与哪个指标挂钩更合理,调控目标更容易实现。
“若提出降价,没有信心能实现”
文章指出,中央政府要求各地在一季度末提出房价调控的目标,本意是让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一个约束性的、有压力的指标。但是,在地方政府制定调控目标的过程中,除了结合当地情况进行一定的测算和评估外,还纠结于各种看似不相关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