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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二手房“阴阳合同”依然普遍存在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3.30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刘丰

  4月1日,由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保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届时房产中介经常采用的“阴阳合同”等行为将被明确禁止。昨日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走访了福屿路、井大路等榕城二手房中介较为集中的区域发现,“阴阳合同”仍然大行其道。除个别中介明确表示现在已经不能通过“阴阳合同”避税外,多数中介都表示可以通过“阴阳合同”帮购房者避税。

  在东泰路的一中介门店,记者表示想买一套售价七八十万元左右的房子,希望可以少缴税。

  “这个我们可以做,只要把价格报低一点就行了。”一经纪人说。

  “大概能少缴多少?”记者反问。

  “像你买70万元首套房,按1.5%契税计算,需要缴纳10500元契税,到时候在房价评估中低报一点,可能只需要缴纳7000元。”该经纪人顺口回答。

  据业内人士透露,“阳合同”报价该低多少,也有个度,一般是以交易中心的交易指导价为基础。因为如果报价太低,申请贷款时,也无法拿到足够的额度。

  据了解,早在去年9月30日,国家明确提出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但随着楼市调控政策越来越严厉,二手房交易的税费大大增加,买卖双方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往往都要求中介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把交易税费降低。

  对于“阴阳合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房产中介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福建省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报论介绍,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低报房价少缴税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逃税违法行为。如果偷税金额超过应缴税款的10%,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虚假的价格条款将会被认定无效。当出现纠纷时,买卖双方利益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另外,由于备案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将来购房者如再出售该房子时,可能就要面临承担高额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风险。

  名词解释  “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二手房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签订两份合同。“阴合同”中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而“阳合同”则是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的低房价合同,以便少缴税。它通常是二手房买卖双方和中介三方“合谋”寻求避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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