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8日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法规规定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办法还规定,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