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可自行选择以下三种渠道对自己的出租房屋居住人员入住和离开信息进行申报。
互联网,房屋出租人登录互联网http://czw.fjgat.gov.cn/ “出租房屋居住人申报系统”,在网络界面上进行申报。
手机短信,房屋出租人用自己设定捆绑的手机号码,编辑固定格式的短信,发送到“12110001”公安短信服务平台,申报相关信息。
语音电话,房屋出租人用自己设定捆绑的固定电话,拨打全省统一的公安公众服务特服费电话“96110”,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操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申报。
上述拨打“96110”和发送短信到“12110001”进行信息申报,资费全由公安机关承担。
据悉,除旅店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均应纳入公安机关出租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