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出台的《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当提供却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次出台的《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从税收监管、税收协助、委托代征、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一系列规定,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办法》明确,公安、工商管理、审计、财政、统计、财政、房屋登记、国土资源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无偿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县(市)区政府今后将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