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收取温泉保护费
通知明确不再收取温泉保护费。2006年10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6〕235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榕政综〔2006〕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外,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非营利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业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其他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