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看楼纸”标准应对霸王条款
■法官点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认为,“看楼纸”均是中介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条款内容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其中的“飞单”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但中介公司将自身利益最大化,随意扩大条款,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边倒”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大都不知情,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发生纠纷后,许多消费者以为既然已在合同上签了字,只有自认倒霉。但实际上,并不是任何合同条款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比较明显的霸王条款包括“随意扩大延长成交期限”、“无效果订金不退还”等。长期以来,个别地产中介利用“潜规则”,损害购房业主利益,排除竞争,影响了整个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官认为,目前对房屋中介的管理机构还不是很明确,“看楼书”缺乏统一标准、版本混乱。政府相关部门应规范市场,对“看楼纸”、订金支付协议、放盘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制定出标准范本,这样既方便政府监管,也能保障消费者利益,促使房屋中介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