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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规:物业服务不力将被吊销执照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3.16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杨永敏

  14日,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物业行业全力配合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创建迎检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如果物业企业管理不力,不仅可能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还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小区路面要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

  福州市2009年曾公布《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此次《通知》要求,物业企业要做好物业小区公共安全保障。规范窗口行业标准化服务,要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服务标准和程序公开;小区环境面貌要有大的改变,要做到小区路面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无随意堆放垃圾和明显卫生死角。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无在公共区域随意晾晒,无电线乱牵乱挂,楼道整洁畅通,无杂物堆放,照明灯无损坏等现象。

  同时,《通知》要求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要规范,鼠、蚊、蝇、蟑螂等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无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在6月30日前,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绿地及时进要实现有效养管,行补植。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业主投诉问题的处理,要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做到受理投诉有记录,处理有结果、有回访。

  连续两次被警告将失去企业资质

  《通知》提出,凡在创建期间连续两次被市、区房管部门黄牌警告或一次红牌警告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予以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物业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同时,暂定三级资质有效期为一年,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办理转正或达不到转正条件的,予以注销企业资质证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此外,建立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及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制度。对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项目巡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工商法规给予相应的惩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结合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及物业企业资质定期审验换证等工作,联合工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企业无证无照经营、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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